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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政策“看得懂、算得清、好办事”活动专栏之《病残津贴申领指南》

来源:市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19-12-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均可申领病残津贴。

 

一、计发规则

 

病残津贴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对于符合条件并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向本人按月支付病残津贴。

2018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68元,所以2019年病残津贴标准为:2768×25%=692元/月。

 

二、待遇领取

 

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2.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申请病残津贴待遇办理手续

申报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

2.监护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

3.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温馨提示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1.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2.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3.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